(2017)浙1121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梦曙与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梦曙,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462号原告:叶梦曙,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37755627T,住所地青田县东源镇第一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金妹芬,系公司负责人。原告叶梦曙与被告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叶梦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梦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叶梦曙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