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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梦曙与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梦曙,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462号原告:叶梦曙,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37755627T,住所地青田县东源镇第一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金妹芬,系公司负责人。原告叶梦曙与被告青田澳泰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叶梦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梦曙撤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叶梦曙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