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俊虎、易远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虎,易远凤,曹福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568号申请人张俊虎,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易远凤,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曹福堂,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在执行张俊虎与易远凤、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03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