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华建材与顿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华建材,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龙华建材,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经营者孙强,男,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被执行人顿珠,男,藏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人.申请执行人龙华建材与被执行人顿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被执行人顿珠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10万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顿珠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奶牛养殖基地,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在堆龙区委的组织协调下统一处置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拉民一初字13号民事调解书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次仁贡嘎审判员 格桑卓嘎审判员 晋美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赤列白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