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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马雪莲与马乙奴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莲,马乙奴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24民初362号原告:马雪莲,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村民,现住本县群科镇若家村。被告:马乙奴四,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村民,现住本县群科镇若家村。原告马雪莲与马乙奴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雪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雪青负担。。)审判长石小平审判员马忠贤审判员袁铭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马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