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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国梁与雨仁置业(郯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梁,雨仁置业(郯城)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40号原告:吕国梁。被告:雨仁置业(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文明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丛建惠,经理。原告吕国梁与被告雨仁置业(郯城)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资金账户并查封被告投资开发的位于郯城县文明路xxx号价值300万元的楼房,原告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雨仁置业(郯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300万元;二、查封被告雨仁置业(郯城)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郯城县文明路xxx号价值300万元的楼房;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祎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勤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