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21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下与被告张广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张广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506号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经营者:朱士虎,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阔,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9日。原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新南阳砖厂(以下简称:新南阳砖厂)与被告张广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马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海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