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世杰与全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杰,全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行初50号原告陈世杰,男,汉族,1952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全南县,被告:全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温扬汉,该县县长。原告陈世杰诉全南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世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世杰承担。审 判 长 刘定丰代理审判员 赖晓玲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