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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梅花、伍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梅花,伍志明,邹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钟梅花,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伍志明,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新卫,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梅花与被执行人伍志明、邹新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伍志明、邹新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志明、邹新卫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伍志明、邹新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51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