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5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意、李志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意,李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5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意,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志坚,男,194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坚与案外人李志强共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新中路27号房屋,由于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短期内无法拍卖兑现本案债务。经本院网络“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