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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绪华、五莲县富昌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秦绪华,五莲县富昌石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70号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春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锋,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绪华,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五莲县富昌石材厂,经营者徐善芬,女,汉族,系被告秦绪华之妻,住址同上。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绪华、五莲县富昌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