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绪华、五莲县富昌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秦绪华,五莲县富昌石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70号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春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锋,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绪华,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五莲县富昌石材厂,经营者徐善芬,女,汉族,系被告秦绪华之妻,住址同上。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绪华、五莲县富昌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