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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涛、赵永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涛,赵永庆,黄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035号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迎宾达到华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21709563097N。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荣,女,汉族,1986年6月27日生,系原告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涛,男,汉族,1989年2月5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县。被告:赵永庆,女,布依族,1979年10月2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黄虎,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涛、赵永庆、黄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47万元、利息88762.85元(本息合计558762.85元)以及2017年4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给被告郭涛,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2月1日展期2016年12月4日。被告赵永庆、黄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被告郭涛受被告黄虎及赵永庆的安排虚构贷款用途的事实为二人通过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方式融资。该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不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4元,全部退还预交人原告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婷婷书 记 员  吴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