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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海峰与贾永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峰,贾永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136号原告:谢海峰,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举,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谢海峰与被告贾永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谢海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海峰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