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海峰与贾永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峰,贾永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136号原告:谢海峰,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举,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谢海峰与被告贾永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谢海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海峰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