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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方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方康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2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法定代表人盘仲廷,该行行长。被告方康华,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方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14.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琳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