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淑芬、孙爱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淑芬,孙爱艳,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淑芬,女,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孙爱艳,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法定代表人:康彦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赵家圈镇东康庄村民委员会有关的全部记账凭证、账务资料已经被衡水市桃城区纪检部门调取,并进行审查,至今未审查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