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被告济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济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民初2373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西段西五路东侧。负责人: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山东协和学院东邻北200米。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北京市盛邦(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4号楼(写字楼C座)底层商铺122室、123室。负责人: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该公司职员。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渭南分公司)与被告济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申通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渭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济南申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矫×,被告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渭南分公司诉称,被告济南申通公司系鲁AE***5/鲁A***3挂号车辆所有人及营运者,被告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系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系原告陕E****0号车辆的保险人。2017年1月17日22时10分许,杨××驾驶鲁A****5/鲁A***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沿西临高速由临潼向西安方向四车道行驶至K1024+500m附近时,所驾车辆出现故障,杨××将车停于路边下车检查车辆状况,逢后方王×驾驶陕E****0号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此发生两车相撞,致王×所驾车上乘坐人谭××当场死亡,两车受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王×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陕E****0号车辆经评估认定损失为53835元。据此,请求判令: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5917.50元;2、杨××、济南申通公司、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7917.50元、施救费13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济南申通公司辩称,其车辆在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驾驶人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杨××持B2驾照,实际所驾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邮政渭南分公司系陕E****0号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被告济南申通公司系鲁A****5/鲁A****3挂号车辆的所有人及营运者,该车在被告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同时主、挂车分别投保有50万元和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率险。2017年1月17日22时10分许,杨××(准驾车型B2)驾驶鲁A****5/鲁A***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沿西临高速由临潼向西安方向四车道行驶至K1024+500m附近时,所驾车辆出现故障,杨××将车停于路边(挂车后尾部占据行车道1.3米),杨××下车检查车辆状况后上车准驶离时,逢后方王×驾驶陕E****0号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此,王×躲避不及发生两车相撞,致王×所驾车上乘坐人谭××当场死亡,乘坐人雷小维及王×受伤,两车受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杨××分别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渭南市昌鹏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损的陕E****0号中型厢式货车车损进行评估,该公司渭昌鹏价评字[2017]第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陕E****0号车辆损失金额5383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100元。2017年6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5917.50元;2、杨××、济南申通公司、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7917.50元、施救费13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杨××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济南申通公司和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为27917.50元,并承担评估费及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车辆产权登记证书、行驶证、事故车辆损失评估结论书、评估费,杨××驾驶证,济南申通公司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书、投保人声明等书证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杨××驾驶鲁A****5/鲁A***3挂号重型挂车与原告所有的陕E****0号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55935元(其中车辆修理费53835元、评估费2100元),杨××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济南申通公司系该车的所有人及经营受益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系鲁A****5号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交强险外损失53935元(55935元-2000元),由被告济南申通公司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26967.50元。浙商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提交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驾驶与驾驶证载名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材料,证明济南申通公司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做了明确的提示或说明,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由,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施救费,尚未提供证据,请求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陕E918**号车辆修理费2000元。济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陕E918**号车辆修理费、评估费26967.50元。驳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担500元,济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6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