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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怡群、戴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怡群,戴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怡群,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戴慧云,女,195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万怡群与被执行人戴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赣011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怡群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怡群与被执行人戴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戴慧云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万怡群借款180000元。申请执行人万怡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戴慧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万怡群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234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