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荆玉生与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玉生,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901号原告:荆玉生,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荆玉刚,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大庆路120号。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娟,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钦,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荆玉生与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工商登记的注册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66号已经于2009年拆迁,故其从2009年至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因此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从2009年至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直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故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为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原告荆玉生的住所地为西安市浐灞区振业泊墅xx号楼,均不在西安市新城区。原被告未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系原告荆玉生,原告荆玉生住所地为西安市西安市浐灞区振业泊墅xx号楼,故本案的原告住所地、��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本案依法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