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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永保与邹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保,邹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968号原告:王永保,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荡,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永保与被告邹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永保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永保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保负担。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