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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明杨、熊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杨,熊英华,何杨,袁铁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何明杨,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熊英华,女,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何杨,男,200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袁铁桥,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关于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查询和查封被执行人袁铁桥在武邑县的不动产等财产一案,现已查询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保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