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武领、余本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武领,余本健,魏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财保7号申请人:蒋武领,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余本健,男,汉族,1951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魏传英,女,汉族,1952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人蒋武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余本健、魏传英名下的肥西县紫蓬山森林大道北侧西庐文化商业街5幢318-322室价值约62.2万元房屋(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蒋武领以名下的皖W×××××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M4851C5022463)及四万元现金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武领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余本健、魏传英名下的肥西县紫蓬山森林大道北侧西庐文化商业街5幢318-322室价值约62.2万元房屋(房地权证肥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申请人蒋武领名下的皖W×××××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VHRM4851C5022463)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三、申请人蒋武领诉前担保四万元现金已交至肥西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案件申请费3630元,由蒋武领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星雨(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