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万文红、姜文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文红,姜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财保14号申请人:万文红,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姜文强,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人万文红与被申请人姜文强签订了《房屋卖卖中介合同》后,依照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了46万元购房款(解押款)。之后,被申请人姜文强不接电话,不出面。致使该合同履行不能,严重威胁申请人万文红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万文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文强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沁河园x栋x单元x室房屋或价值46万元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涂爱英以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为其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文红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文强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沁河园x栋x单元x室房产或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丁岚名下价值46万元的工商银行存款(账户:62×××27)。二、查封担保人涂爱英所有的坐落于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滨湖华城x号楼(房权证进房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仲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