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与廉江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廉江市人民政府,廉江市苗圃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8行初148号原告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住所地:廉江市吉水镇。法定代表人刘名高,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名襟,该小组会计。委托代理人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廉江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吴群忠,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天勇,廉江市林业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廉江市苗圃场。住所地:廉江市中山五路林业局在院内。法定代表人肖景万,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诉被告廉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廉江市苗圃场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24日以廉林证字(2005)第005576号《林权证》的发证行政行为已被湛江市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湛廉江市吉水镇梧村垌村梧村垌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李常红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杨丹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玥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