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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孔某1、孔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1,孔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孔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孔某2,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某1与被执行人孔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83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