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徐坤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徐坤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8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路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坤富,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坤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案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龙广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占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