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建喜、肖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喜,肖英军,郑聪建,杨素萍,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邹建喜,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肖英军,男,汉族,1960年2月25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郑聪建,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申请人杨素萍,女,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瑞金市。被申请人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楼梯村矮塔下组。本院立案执行的邹建喜、肖英军与郑聪建、杨素萍、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1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聪建、杨素萍、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邹建喜、肖英军,申请执行人邹建喜、肖英军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聪建、杨素萍、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29.1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曾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