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40号申请人: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建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TLW5W。法定代表人:程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表人:杨雯,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段小华,男,1959年9月9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小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相关银行的存款467885.6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小华在相关银行的存款467885.6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