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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398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区岳杨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81249-4。法定代表人黄美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燕平,上海申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石化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08159164-9。法定代表人嵇海媛,总经理。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价款13540元。二、被告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两项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被告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