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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9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肖春荣与赵小峰、高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荣,赵小峰,高白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959-1号原告:肖春荣,女,1961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工人,中专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淑清(与原告肖春荣系姐妹关系),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法律工作者,大专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小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白山,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肖春荣与被告赵小峰、白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肖春荣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高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春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荣撤回对被告白高山的起诉。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