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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101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