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101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