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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572号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前海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郭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南,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向东,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刘向东住址及通讯信息,查找不到刘向东本人,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