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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仁真翁色盗劫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真翁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57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仁真翁色,男,藏族,1993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513327199302175018,住四川省炉霍县,现尚在服刑中。本院在执行仁真翁色盗劫罪罚金执行一案中,经财产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仁真翁色邮政储蓄银行存款4203.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