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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夏洪敏与敖华刚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洪敏,敖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夏洪敏,女,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江津区。被执行人:敖华刚,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夏洪敏申请执行敖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夏洪敏自愿放弃对敖华刚享有的债权。2017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夏洪敏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恢3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黎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