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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云与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446号原告:王云,女,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全,男,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柴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殷宏博,经理。原告王云与被告高密龙基鞋业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建波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密龙基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云向本庭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劳务报酬160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高密市龙基鞋业有限公司的雇工,截止到2017年1月26日,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16055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密龙基鞋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雇员,在被告处从事制鞋的附属工作。2017年1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中注明:欠2015年12月31日前工资11287元,分别欠2016年10月、11月、12月、2017年1月份工资1824元、1440元、1101元、403元,共计1605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劳务的接受者,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确定被告高密龙基鞋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6055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密龙基鞋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王云劳务报酬16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被告高密龙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嘉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