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0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520号原告: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沈新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民,男。被告:上海海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耀军,男。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昊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