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蔡县旺家乐门厂与王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旺家乐门厂,王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2117号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住所地上蔡县大路李乡东街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莉,系该厂经理。被告:王二强,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与被告王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法定代表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诉称:原告系门业加工厂,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购买原告生产的门,原告负责安装后,经结算总货款13306元。被告王二强于安装当天支付货款5000元,下欠8806元,并约定2016年10月5日之前付清,否则,每拖延一天加付欠款额30%的违约金。之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货款13306元。被告王二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二强从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购买门,原告安装完毕后,总货款为13306元。被告当天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并于2016年9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莉现金壹万叁仟叁佰零陆元整,已付伍仟元整,尚欠捌仟捌佰零陆元,于2016年10月5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加付全欠款额的30%。欠款人:王二强,日期:2016年9月24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2016年底被告又支付给原告5000元,下余3306元,被告王二强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当庭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二强在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购买门,原告提供装修材料并安装完毕后,被告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安装材料,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故对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请求被告王二强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被告王二强在安装当天已支付原告5000元,2016年底被告王二强又支付原告5000元,被告王二强尚欠原告材料款为13306-(5000+5000)=33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货款330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上蔡县旺家乐门厂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新年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