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执1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申请赤黑日组执行罚金刑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赤黑日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1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赤黑日组,男,彝族,生于1983年6月16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9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赤黑日组足额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9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赤黑日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陈 晓 宇审判员 李 春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拉玛石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