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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青龙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龙,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于上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高县。因涉嫌犯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亮敏,被告人李青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青龙在上高县敖阳街道敖阳南路“天一创想”宾馆615房间被上高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6.6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青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宜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龙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9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青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金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