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2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童红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童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被执行人童红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1民初34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童红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红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红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童红彬的配偶张菊红(证件号码:420802197707251724)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4的存款人民币22553.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永忠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