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继��、华中农业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礼,华中农业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2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礼,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中农业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号。法定代表人:邓秀新,该单位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健,华中农业大学后勤集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继礼因与被上诉人华中农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继礼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华中农业大学与刘继礼于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3、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2440.66元;4、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509.6元;5、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至2015年每年2月、8月工资报酬共计58767.68元;6、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因没有为刘继礼缴纳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275元;7、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若因华中农业大学的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则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765元;8、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至2015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05376.56元;9、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1月至11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10、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华中农业大学承担。事实和理由:刘继礼1998年9月入职华中农业大学系事实,华中农业大学有考勤记录等证据而故意不提供刘继礼主张的时间段内的记录,应当认定刘继礼的主张成立。刘继礼没有放弃华中农业大学缴纳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275元。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若因华中农业大学的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则赔偿刘继礼失业保险损失9765元的请求。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仅休息一天,华中农业大学应当支付每周工作六天的加班费,华中农业大学在寒暑假期间未向刘继礼发放工资,不能认定为休息时间留寒暑假休息或者计入加班。刘继礼和华中农业大学于2008年1月至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至2016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是华中农业大学单方提供,华中农业大学应支付刘继礼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华中农业大学的答辩意见为:刘继礼工作时间应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刘继礼在一审撤回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请求,因为一审时当事人已经领取了相关待遇。刘继礼的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都安排在寒暑假,且寒暑假期间也发放了相应的工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华中农业大学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继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华中农业大学与刘继礼于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2、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2440.66元;3、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509.6元;4、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至2015年每年2月、8月工资报酬共计58767.68元;5、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因没有为刘继礼缴纳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275元;6、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若因华中农业大学的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则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765元;7、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至2015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05376.56元;8、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08年1月至11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一审查明:刘继礼2006年12月入职华中农业大学,从事饮食服务。双方分别于2007年12月29日、2010年12月3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或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饮食行业的特殊性,每周休息一天,一月休四天,另外休息时间留寒暑假休息或计入加班。2015年12月31日,刘继礼因合同期满从华中农业大学处离职后领取了失业保险。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刘继礼放弃其主张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因没有为刘继礼缴纳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275元及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若因华中农业大学的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则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765元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华中农业大学属于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职工享有寒暑假。刘继礼2015年1月至12月应发月平均工资为2626元。2016年4月6日,刘继礼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裁决如下,:1、确认刘继礼自2007年12月29日起与华中农业大学建立劳动关系;2、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经济补偿金19489.65元;3、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2014年2月工资差额533.77元;4、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5、驳回刘继礼其他仲裁请求。刘继礼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诉请如前。对本案焦点问题,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分析:1、刘继礼要求确认与华中农业大学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刘继礼主张其1998年9月入职华中农业大学处,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刘继礼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双方首次发生资金交易之日2007年1月9日的上月,即确认刘继礼自2006年12月起与华中农业大学建立劳动关系。2、刘继礼要求华中农业大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2440.66元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31日,刘继礼因劳动合同期满从华中农业大学处离职,故华中农业大学应当向刘继礼支付经济补偿金24947元(2626元/月×9.5个月),对刘继礼要求超过该数额部分,不予支持。3、刘继礼要求华中农业大学支付2008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509.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刘继礼享有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对刘继礼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4、刘继礼要求华中农业大学支付2008年至2015年每年2月、8月工资报酬共计58767.68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华中农业大学应支付刘继礼2014年2月工资差额533.77元,因华中农业大学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故华中农业大学应支付刘继礼2014年2月工资差额533.77元。华中农业大学在2014年、2015年的寒假(2月)及暑假(8月),已按刘继礼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而刘继礼主张2008年至2013年每年2月、8月未发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刘继礼要求超过533.77元部分,不予支持。5、刘继礼要求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因没有为刘继礼缴纳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275元��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若因华中农业大学的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则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765元的诉讼请求。因刘继礼已放弃上述主张,予以准许。6、刘继礼要求华中农业大学支付2008年至2015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05376.56元的诉讼请求。刘继礼未提供2008年1月至2015年休息日加班的证据,且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一月休四天,另外休息时间留寒暑假休息或计入加班,刘继礼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7、刘继礼要求华中农业大学支付2008年1月至11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的诉讼请求。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31日,刘继礼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刘继礼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刘继礼自2006年12月起与华中农业大学建立劳动关系;二、华中农业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继礼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947元;三、华中农业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继礼2014年2月工资差额533.77元;四、驳回刘继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刘继礼和华中农业大学在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一审法院第2次庭审笔录载明,刘继礼申请放弃其诉讼请求第5项和第6项,第5项即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因没有为刘继礼缴纳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275元,第6项即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若因华中农业大学的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则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765元的诉讼请求。刘继礼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明照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本院认为,关于刘继礼入职时间。一审结合刘继礼��交的工资银行流水,认定2006年12月起刘继礼与华中农业大学建立劳动关系。刘继礼未提供证据证明1998年9月其入职华中农业大学,其主张1998年9月入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庭审笔录载明,刘继礼放弃其主张华中农业大学支付刘继礼因没有为刘继礼缴纳1998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失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275元及华中农业大学为刘继礼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刘继礼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若因华中农业大学的原因导致无法领取则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765元的诉讼请求。刘继礼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明照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对其放弃上述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刘继礼主张未放弃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及办理手续,与事实不符。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刘继礼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周休��一天,一月休四天,另外休息时间留寒暑假休息或计入加班。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用人单位需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未对其2008年至2013年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刘继礼主张上述期间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华中农业大学提交2014年和2015年工资发放明细,载明每月向刘继礼支付加班费,且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一月休四天,另外休息时间留寒暑假休息或计入加班,刘继礼享受了寒暑假,其主张2014年和2015年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08年至2015年每年2月、8月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用人单位需保存两年备查,刘继礼提交的工资流水证明华中农业大学发放其2008年至2015年每年2月、8月工资,其主张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仲裁裁决华��农业大学应支付刘继礼2014年2月工资差额533.77元,因华中农业大学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故华中农业大学应支付刘继礼2014年2月工资差额533.77元。刘继礼主张2008年至2015年每年2月、8月工资报酬共计58767.68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31日,刘继礼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解除。刘继礼主张2008年1月至11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2009年1月至2016年1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402.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作了详尽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刘继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继礼负担,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章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