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春燕诉被告张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燕,张恒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629号原告:张春燕,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张恒杨,男,汉族,1989年出生,现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燕诉被告张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燕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燕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同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