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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春燕诉被告张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燕,张恒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629号原告:张春燕,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张恒杨,男,汉族,1989年出生,现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燕诉被告张恒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燕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燕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同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