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金生与刘培明、陈少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生,刘培明,陈少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863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生,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被执行人刘培明,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陈少书,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生与被执行人陈少书、刘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増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