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绰号李卫),男,1986年3月8日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小雨等二人,被告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伟与刘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行至蒙自市红大酒店附近的天竺路与文竺街附二巷交叉口,将被害人王某按倒在地踢打强行将被害人的一部内存32GB的iphone7PLUS手机抢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7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李伟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被告人李伟和同伙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何虹静人民陪审员 王爱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