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德强与薛建斌、王延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强,薛建斌,王延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209号原告:徐德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波,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建斌,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延华,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徐德强与被告薛建斌、王延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德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建斌、王延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强撤回对被告薛建斌、王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德强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