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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德强与薛建斌、王延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强,薛建斌,王延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209号原告:徐德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波,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建斌,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延华,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徐德强与被告薛建斌、王延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德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建斌、王延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强撤回对被告薛建斌、王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德强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