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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继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杨金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继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杨金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继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5号3136室。法定代表人:徐年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杨金豪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其润,董事长。上诉人上海继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7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继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与办公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上海继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XX环XX路XX弄XX号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