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3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乖林与任进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乖林,任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孙乖林,男,生于1973年7月17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任进,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乖林诉被告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任进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陕0303民初2324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第三人任进名下银行存款25250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应审判庭及当事人请求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告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已反馈审判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保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保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