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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欣君与王伟财、王景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欣君,李昕玲,战立英,王伟财,王景龙,王秀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申5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欣君,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通化市二道江机械化工程运输处工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街二道江委*组。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昕玲,女,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通化市二道江区供销商场新英维家电城员工,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街二道江委*组。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战立英,女,1961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桃源街二道江委*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财,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振兴委*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景龙,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中铁九局退休工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振兴委六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凤,女,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县燃料公司退休工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振兴委六组。申请再审人李欣君、李昕玲、战立英与被申请人王伟财、王景龙、王秀凤身体权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吉05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王伟财、王景龙、王秀凤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05民终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欣君、李昕玲、战立英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欣君、李昕玲、战立英申请再审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二审法院未认真核实案件事实,不能因双方没有实质性证据,而对事实不予认定并撤销一审判决而重新作出裁判。作为审判机构,其职责就是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案件。本案虽然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但结合公安机关的笔录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完全可以找到符合逻辑的内容来确定案件事实。首先被申请人家的陈述严重不符合逻辑,且几次陈述都不一致,并相互矛盾。而申请人的陈述符合逻辑并符合被申请人的性格。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及逻辑分析,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推定案件事实,并认定双方冲突的发生、过程、结果及责任,虽然申请人因夫妻争吵打扰到了邻居休息,但被申请人误以为李昕玲是来滋事而打了李昕玲和李欣君导致矛盾的发生和升级,从而造成了本案的后果,被申请人应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工资证明而判定不存在误工费是不合法的,我国现在绝大部分的私营、个体等工作单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给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等费用,因我国部分成年人是从事劳务、临时工、打零工赚钱的,根本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但不能因为一个正常人无法提供收入损失证明便认定其不存在误工费。综上,向贵院申请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与人之间能够相识,成为朋友,成为邻居都是一种缘分,应该懂得珍惜,好好维护这份感情,让自己和家人在一种融洽、和谐的氛围中享受生活。而本案恰恰是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处理好邻里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虽然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责任划分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但二审判决考虑到本次事件起因是由于申请人一方夫妻吵架影响到被申请人一家休息所致,判令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因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时仅主张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划分比例有异议,故本院对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涉及的除责任划分问题外,其他问题不予评判。希望双方当事人都能从本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不管今后遇到什么事情,都应该理智对待,不要再发生类似问题。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昕玲、李欣君、战立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黄智慧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薛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