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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艳红与张文军、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红,张文军,张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532号原告:许艳红,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张文军,男,1961年1月1日出生。被告:张亮,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许艳红与被告张文军、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许艳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艳红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许艳红负担。审判员  周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