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现住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的朱某与被告人李杰相识,并让被告人李杰介绍女性给做其情人。被告人李杰遂将其自己注册的“zhu5201314juan”微信账号提供给朱某,自己使用该微信账号并谎称其是名为“张丽娟”的女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朱某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李杰骗得朱某信任后,编造了该“张丽娟”的母亲生病住院、死后没有安葬费、处理老家房子需找大队书记走关系、需替父亲还债等理由,多次向朱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得朱某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款项人民币182538.62元。赃款被用于购买彩票等用途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杰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手机微信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胡某、王某1、何某、孙某、李某、王某2、姚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辨认笔录与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骗钱财被其挥霍,致使无法返还,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杰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李杰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82538.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亮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一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