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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兴政与蹇守全沙翠霞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政,翁代华,沙翠霞,蹇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杨兴政,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翁代华,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沙翠霞,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执行人蹇守全,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杨兴政申请执行翁代华、沙翠霞、蹇守全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民初01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