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红义与万红卫、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义,万红卫,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77-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义,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红卫,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红霞,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红义与万红卫、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红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6232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赵红义与被执行人万红卫、杨红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49023元被执行人万红卫、杨红霞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